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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21行初8号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环东南路475号。法定代表人吴奇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薛荣华,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邹萍,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奎,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第三人阳奎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兴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赵宁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