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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利敏与顾庚兴、赵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敏,顾庚兴,赵金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901号原告:黄利敏,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徐欣多,台州市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庚兴,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金姬,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健敏,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利敏为与被告顾庚兴、赵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利敏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0元,财产保全费1228元,合计2011.50元,由原告黄利敏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