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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英海、韩淑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英海,韩淑清,韩雪梅,樊雪年,许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英海,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韩淑清,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被执行人:韩雪梅,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樊雪年,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许少发,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英海、韩淑清、韩雪梅、樊雪年、许少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英海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郭英海向本院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欠款,被执行人郭英海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