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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子龙、黄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龙,黄强,李欢,方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郑子龙,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欢,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方浩,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郑子龙与被执行人黄强、李欢、方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子龙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