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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高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99号申请人:高平,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平称,高明系其弟弟。2017年2月28日,高明随“辽大长渔15449”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宣告高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明,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北大路9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高平的弟弟。2017年3月4日,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7年3月1日14时许,于景军到石岛边防派出所报警称:2017年2月28日22时许,高明随‘辽大长渔15449’船出海作业时失踪。据推测,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高平申请宣告高明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高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明出海作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高明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高明仍杳无音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