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谨与王兵、张佳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瑾,王兵,张佳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瑾,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张佳琛,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兵、张佳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43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兵、张佳琛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于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