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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吕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建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14号罪犯吕建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文盲,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天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12008.5元。宣判后,吕建平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1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卜航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