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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劲松,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40号申请人:刘劲松,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福清,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街办三里坝社区4组(原鸿川3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申请人刘劲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8000元的拆迁安置款或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5498000元的拆迁安置款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