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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雪龙某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雪龙某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雪龙某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216.95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志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