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海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12882号 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胜南,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00年8月1日。 二、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最后一份是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4034.58元。 四、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及赔偿金:2016年12月7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政策为由,书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因此已构成违法解除。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及实际所得工资,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63141.14元(14034.58×16.5×2)。 五、律师费:被告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2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律师费为5000元。 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77号。 七、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6年度的年终奖30000元;2、原告支付2014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90317.85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46.04元;3、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3141.14元;4、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八、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3141.14元;2、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以及原告无需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诉请判令其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本院已经在前述第四点中予以认定,故对此不予重复处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向被告王海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3141.14元; 二、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向被告王海燕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敏  峰 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成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