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来宜(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来宜(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455号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来宜(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来宜(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张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琼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