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8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1018号。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皇冠国际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美琪审 判 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