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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曹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曹殿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40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殿祥,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伟与被告曹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严 士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