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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洪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49号被执行人:朱洪文,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住神农架林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文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洪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王天赋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