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印、王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印,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XX印,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119号。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村50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印与被执行人王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6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