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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陈玉蓉、昝宝忠、李姜、向明琼、李红玉、蒋亚平、杨宏没收财产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玉蓉,昝宝忠,李姜,向明琼,李红玉,蒋亚平,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玉蓉,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昝宝忠,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姜,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向明琼,1962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红玉,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蒋亚平,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杨红,1966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执2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玉蓉名下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黑色尼桑风度轿车。竞买人李胜涛以68200元的最高价竞得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竞买人徐代富以10300元的最高价竞得黑色尼桑风度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胜涛所有。黑色尼桑风度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代富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