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心亮与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心亮,徐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321号原告:许心亮,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许心亮与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心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心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30374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07年3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建筑施工需要自2007年初开始购买原告钢材。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钢材款30374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徐建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口信息;3.被告出具的书证三份,证明被告欠款的数额。本院认定许心亮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未还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8月18日,被告在承建任楼矿工程期间,赊购原告钢材款1150元,被告于当天亲笔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钢材款1150元”。2007年2月26日,被告在承建四马路小区工程期间,再次赊购原告钢材款27824元,被告于当天亲笔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濉溪县新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许心亮)现金款27824元,暂还期为一星期之内,如到期不还者,发生经济纠纷,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按月息3%加付利息”。同年3月22日,被告又赊���价值1400元钢材,其子徐帅在欠条上签了名,内容为:“今欠濉溪县新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许心亮)现金款1400元,暂还期为三天,如到期不还者,发生经济纠纷,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按月息3%加付利息”。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许心亮与徐建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许心亮已将钢材交给徐建新使用,徐建新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徐建新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偿还货款。徐建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许心亮钢材款3037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150元钢材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400元钢材款的利息安月息2%自200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7824元钢材款的利息自2007年3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被告徐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淑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