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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蒲文春 郭金、黄丽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文春,黄丽,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蒲文春,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荷城花园湖东苑,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709273315。被执行人黄丽,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煤机厂加油站普楼5栋2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04115423。被执行人郭金,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跃进路148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1120021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蒲文春申请执行郭金、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黄丽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蒲文春书面同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