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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小莲;付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莲,付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756号原告杜小莲,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付雪芳,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杜小莲诉被告付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