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小莲;付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莲,付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756号原告杜小莲,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付雪芳,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杜小莲诉被告付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