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栾川县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诚佳青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诚佳青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兴华路北。法定代理人孙克诚,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河南诚佳青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法定代表人王三彬,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金水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诚佳青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欠款843132.8元及利息,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存款、工商、车辆、房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