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学英申请执行杨文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英,杨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573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学英,女,1991年5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杨文刚,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吴学英申请执行杨文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学英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嫒蓉审 判 员 姜 军代理审判员 宋泽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安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