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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学英申请执行杨文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英,杨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573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学英,女,1991年5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杨文刚,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吴学英申请执行杨文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学英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嫒蓉审 判 员  姜 军代理审判员  宋泽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安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