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小东、唐自容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东,唐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东,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唐自容,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小东与被执行人唐自容离婚后财产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小东于2015年10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2269元及迟延履行金44159元,诉讼费286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自容已分期将本金302269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现今已无力支付迟延履行金44159元,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鄢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