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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荥经县强健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强健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强健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西二段129号。经营者冯成勇,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幢***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荥经县强健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71000元、执行费965元,共计人民币71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荥经烈太乡乡政府有工程款。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在荥经烈太乡政府工程款71965元,待工程款到位后由荥经县人民法院提取。并对被执行人荥经县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车辆、住房等进行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强健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