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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与刘彩霞、贾青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刘彩霞,贾青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96号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法定代表人许召尧,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成伟,男,1964年10月14日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刘彩霞,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贾青海,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彩霞、贾青海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彩霞、贾青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