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与刘彩霞、贾青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刘彩霞,贾青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96号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法定代表人许召尧,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成伟,男,1964年10月14日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刘彩霞,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贾青海,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彩霞、贾青海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彩霞、贾青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平度市店子镇许家村民委员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