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胜与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61号原告:丁胜,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被告: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周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5485538E。法定代表人:谭发志。原告丁胜与被告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丁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胜负担。审判员 沙正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