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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华、马云龙与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马云龙,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85号申请人:王华,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马云龙,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彭啸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晨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雷。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负责人:游莉萍。申请人王华、马云龙与被申请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4079.3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保全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马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4079.3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