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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邓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邓红亮,伍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875131-X。负责人韦孟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红亮,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伍桂生,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邓红亮、伍桂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红亮所有的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新区秀丰路一区4栋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