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文涛与苗国畅、赵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涛,苗国畅,赵宁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623号原告毕文涛。被告苗国畅。被告赵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涛诉被告苗国畅、赵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毕文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