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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文涛与苗国畅、赵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涛,苗国畅,赵宁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623号原告毕文涛。被告苗国畅。被告赵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涛诉被告苗国畅、赵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毕文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