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福奎与付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奎,付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30号原告:杨福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付延林,男,61岁,汉族,住聊城市。原告杨福奎与付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福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