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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福奎与付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奎,付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30号原告:杨福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付延林,男,61岁,汉族,住聊城市。原告杨福奎与付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福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