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玉华与柳河县柳河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华,柳河县柳河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70号原告:梁玉华,女,1952年4月2日生,汉族,柳河县人,退休工人,现住柳河县。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村长。原告梁玉华与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梁玉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华以和被告私下自愿进行了合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由原告梁玉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