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金峰与张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峰,张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71号申请人李金峰,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运成,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李金峰申请执行张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峰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5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运成履行案款159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