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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琴与被执行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琴,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琴,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琴,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做出的(2016)苏0111民初8656号吴文琴与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事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不属于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文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