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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陈富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陈富强,廖艳萍,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财保6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南路3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356532374L。负责人:王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艺耀,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戈,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富强,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廖艳萍,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6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4745-X。法定代表人:陈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73602041X。法定代表人:陈富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富强、廖艳萍、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20万元。担保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6月26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富强、廖艳萍、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