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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邱利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邱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130号。诉讼代表人童亚飞,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邱利斌,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邱利斌所有的座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10幢A一单元301室的房地产。竞买人应的娣(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7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10幢A一单元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4)第0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的娣(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的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的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