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康、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康,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0号,机构代码59104697-4。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康,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机构代码74061939-4。法定代表人:黄志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康、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康、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