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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州颐和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广州颐和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865号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陈力,业委会主任。被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李志明,公司总经理。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自行和解,现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预案对原告的撤诉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杜成军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宋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