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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桂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84号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艳,女,系公司职工。被告:刘桂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雅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