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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玉龙、黄丹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龙,黄丹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21号被执行人:董玉龙。被执行人:黄丹妮。本院在执行董玉龙与黄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777.8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1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1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7年3月3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嗣后,本院多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布控;同年5月29日被执行人经协控到案,因身体条件不符合收拘,未能采取司法拘留。2017年6月3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提出异议期限。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