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谢红霞、姚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谢红霞,姚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5720469X。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农,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参加开庭、代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红霞。被执行人:姚永辉,公司职员。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申请执行谢红霞、姚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8×××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红霞在交通银行18×××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豪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鄂0624执548号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4执54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红霞(身份证证件号:420602198011231569)18×××4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84.00元的冻结。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附带:本院(2017)鄂0624执54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联系人:谢其捷联系电话:157072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