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苏波与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波,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68号原告:苏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召行,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北街4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苏波与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苏波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