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民与李克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民,李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民。被执行人:李克勇。王红民与李克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克勇支付王红民案款12450元。因义务人李克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王红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