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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余狼机次里、杭州市江干区沙丁岛咖啡吧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狼机次里,杭州市江干区沙丁岛咖啡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余狼机次里,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沙丁岛咖啡吧,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号蓝天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胡治波。余狼机次里申请执行杭州市江干区沙丁岛咖啡吧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8402.30元,执行费人民币626.00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狼机次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余狼机次里申请执行杭州市江干区沙丁岛咖啡吧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人余狼机次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4执111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冯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