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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毓敏与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毓敏,王耀武,陈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谭毓敏,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王耀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芬清,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谭毓敏申请执行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房屋被本院(2016)黔0502民初2929号、2391号案件保全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封房屋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