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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传俊与东莞市大朗聚隆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俊,东莞市大朗聚隆针织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86号原告:李传俊。被告:东莞市大朗聚隆针织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聚新二路****号。经营者:戴良枝。原告李传俊诉被告东莞市大朗聚隆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李传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传俊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778元,由原告李传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