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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孔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孔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08号申请人: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沙尔营村。法定代表人:陆爱威。被申请人:张孔诚,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孔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孔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现金中的9000元进行冻结(银行卡号为×××)。申请人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壹万元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孔诚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现金中的9000元(银行卡号为×××),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华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