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贤明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71号原告邓贤明,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负责人陈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渝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宁,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贤明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贤明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邓贤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贤明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卿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