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徐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徐玉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755号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北汉乡许庄村。法定代表人:柴国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曹寺镇前洼村。法定代表人:伊小凤,该公司经理。被告:徐玉娇,女,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艺公司”)与被告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庆公司”)、徐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庆公司、徐玉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28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年来一直有业务来往,原告向被告销售模具,被告也陆续给付原告货款,截止到2016年11月26日分两次对账累计拖欠货款16289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云庆公司未答辩。被告徐玉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超艺公司与被告云庆公司长期存在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模具。2016年7月8日被告云庆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2016年6月16日,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欠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模具费合计:122510元。沧州云庆模具有限公司(章),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8日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云庆公司供应货物,在2016年11月26日销货清单背面写明:2016.6.16以前欠122510元,2016.10.25159195元+3700=162895元,原告主张为被告徐玉娇所写。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超艺公司向被告云庆公司销售模具,被告云庆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2251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云庆公司应依约履行向原告超艺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云庆公司给付货款122510元,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6月16日以后拖欠的货款40385元,被告徐玉娇在销货清单背面对该笔货款进行确认,由于被告云庆公司未在该清单上盖章确认或事后追认,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说明此笔货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拖欠主体,故本院认定该笔货款由被告徐玉娇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云庆公司、徐玉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云庆公司给付原告超艺公司货款122510元,被告徐玉娇给付原告超艺公司货款40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2510元。二、被告徐玉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被告沧州云庆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担1338元,由被告徐玉娇承担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