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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山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42号原告何金山,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胡涛,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吴文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山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何金山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伊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