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山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42号原告何金山,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胡涛,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吴文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山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胡涛、吴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何金山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伊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