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锦保与被执行人杨鲜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保,杨鲜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锦保,男,汉族,195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鲜辉,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周小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锦保与被执行人杨鲜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杨鲜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鲜辉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鲜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