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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欧阳菊生、欧阳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菊生,欧阳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菊生,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欧阳小勇,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欧阳菊生与被执行人欧阳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22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菊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小勇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仅有一辆小汽车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查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小勇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欧阳菊生欠款10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8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